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之间经常发生的交易有购销商品或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融资、担保和抵押、管理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等。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定价较为灵活,往往高于或低于公允市价。关联交易行为的不确定性和交易价格的非市场性、多样性,使其定价政策既是交易的核心内容,也是一些上市公司借以进行资金转移或利润包装的主要手段。因此,需要对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政策作详细披露。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 购买或销售商品;
2.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 提供或接受劳务;
4. 代理;
5. 租赁;
6.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7. 担保;
8. 管理方面的合同;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许可协议;
11. 赠与;
12. 债务重组;
13. 非货币性交易;
14.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5. 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关联方交易的特性及其不公平交易的起因
关联方交易指的是关联方之间发生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这种交易形式具有两面性,具体表现为:
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与独立交易相比,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在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和管理成本上更少,交易成本得到节约。因此,关联方交易可以被视为公司集团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基本手段。
从法律角度看,尽管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在关联人的利益驱动下,他们可能会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关联方交易广泛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活动中,尤其是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这种交易的存在有其深刻的根源。我国的股票市场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设立的,并因国企改革而得到发展。它的设计和组建并非完全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而是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和行政控制的色彩。融资是企业改制上市的主要目的,这导致原有企业单纯为了上市融资而实行股份制,制度改造和机制转换不彻底,仅仅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从而产生了大量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的现象相当普遍。同时,国有股和法人股均为非流通股,造成非流通股本比重过大,使得国有资产大量沉淀。此外,国有股股权行使的固化,使得国有产权配置难以变动,违背了“同股同权”的原则。改写如下:
股权行使的两种主要途径包括直接介入公司内部运作和在股票市场中出售股票,通过这两种方式,股东可以影响公司的决策和运作。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来说,由于国有股的非流通性,他们难以获得与社会公众股股东相同的收益机会。因此,这些控股股东主要通过介入和干预上市公司事务来行使股权,并通过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获取收益。
其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很大缺陷,大股东控制了股东大会,使得中小股东的利益难以在公司决策和实际运作中体现。董事会由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监事会只是一个受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独立董事数量很少,难以对董事会进行约束。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为自己谋取最大化的利益,使得企业经营行为更多地呈现非市场化。
此外,在这种不彻底的改制下形成的上市公司并不是真正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实体。由于在改组上市过程中采用了“剥离”和“分立”的形式,一些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存在着较大的经济依赖性,他们之间的关联方交易是难以避免的。以济南轻骑为例,自1993年底改制上市后直到2000年的7年里,上市公司都没有尝试建立独立的材料供应与产品销售网络,而一直依赖集团公司,并且没有独立的研发能力,实质上仍然是一个摩托车和发动机生产车间。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和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下,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完全控制在控股股东手中,也丧失了公司的独立人格。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由于股权行使的途径受限、治理结构不完善以及改制不彻底等问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可能会利用控制权为自己谋取最大化利益,导致企业经营行为呈现非市场化,并且上市公司丧失了独立人格。由于我国股票市场中的股权融资制度、融资机制和融资程序的错位,导致上市公司制度改造和机制转换的不彻底,从而引发了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它具有两面性的特征。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与独立交易相比,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和管理成本更低,交易成本可以得到节约。但从法律角度看,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在关联人的利益驱使下,他们可能会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关联方交易广泛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活动中,尤其是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这主要是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的设计和组建是按照计划经济和行政控制的方式进行的,而不是完全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因此,许多企业只是为了上市融资而实行股份制,导致制度改造和机制转换不彻底,仅仅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这导致了大量的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的产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比较特殊。国家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占据了较大的比例,这导致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相对较强。
第二,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不清晰。由于历史和体制等原因,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往往不够清晰。控股股东可能会利用自己的控制权来获取更多的利益,而上市公司则可能会依赖控股股东的支持来完成一些业务。
第三,监管机制不完善。由于我国股票市场发展时间较短,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一些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可能会利用关联方交易等手段来获取不当利益,而监管机构对此的监管力度还不够。
因此,为了减少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股票市场的制度和监管机制。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其行为和运作方式。"国有股在很多公司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导致非流通股本所占比例过大,使得国有资产大量沉淀。同时,由于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可流通性,使得股权行使的固化,违背了“同股同权”的原则。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国有股的非流通性阻碍了控股股东获取与社会公众股股东相同的收益机会,因此他们主要通过介入公司内部事务和干预上市公司决策来行使股权,并通过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获取收益。
其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很大的问题。大股东掌握了股东大会的实际控制权,使得中小股东的利益难以在公司的决策和实际运作中体现。董事会主要由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监事会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独立董事数量很少,难以对董事会进行约束。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为自身谋取最大化的利益,使得企业经营行为更多地呈现非市场化。
最后,在这种不彻底的改制下形成的上市公司并不是真正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实体。由于在改组上市过程中大量采用了“剥离”和“分立”的形式,导致一些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存在着较大的经济依赖性,他们之间进行的关联方交易是难以避免的。"实质上,这仍然是一个生产和摩托车的车间,发动机的生产也在此地进行。由于股权结构集中,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上市公司的经营完全由控股股东控制,这使得公司丧失了独立性。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中国股票市场中的股权融资制度、融资机制和融资程序的错位,是导致上市公司制度改造和机制转换不彻底、引发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公平关联方交易的根源。
关联方交易是什么意思呢?要理解关联方交易,首先需要明白什么是关联方和关联方关系。关联方通常是指存在关联关系的各方,这种关系是指各方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关联方关系必须存在于两方或多方之间,单独的个体不能构成关联方关系。关联方的影响包括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关联方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到交易的公允性。企业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会涉及到众多供应商、代理商等,如果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企业间交易时会从各自利益出发,一般接受不利于自身的交易条款,这种交易视为公平交易。但是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能不是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与经营政策,并能够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一般以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形式出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共同控制各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作出决定,一般以合营形式出现。重大影响是指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这种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当一方拥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或者一方虽然只拥有另一方20%以下表决权资本,但实际上具有参与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能力,一般认为对另一方具有重大影响,重大影响一般以联营企业形式出现。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之间资源和义务的转移价格是了解关联方交易的关键。关联方交易的主要类型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之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担保或抵押、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以及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
关联交易是指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根据财政部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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